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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韩国化妆品包装上的制造商标记是必备要求,未来有可能改为选择性要求。
共同民主党Kim Sanghui议员最近提出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化妆品法部分法律修改案。
现行法律规定,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明化妆品责任销售者和化妆品制造者的信息。
此前,化妆品领域主要受委托制造商发生垄断或海外业者委托制造类似产品,可能对国内出口企业造成冲击。
修正案中包括将《化妆品法》第10条第2款‘营业者的商号和地址’变更为‘化妆品责任销售者及定制化妆品销售者的商号和地址’的内容。
其中包括化妆品责任销售管理人未接受义务教育、化妆品制造商或化妆品责任销售商违反教育命令处以罚款的条款。
Kim Sanghui议员表示“流通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在于化妆品责任销售者,为与外国规定协调,也没有必要义务性地标明化妆品生产者的信息,因此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只记载化妆品责任销售者的商号和地址。”